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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时间:2023-04-21 分类:律所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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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是我们必知的,跟日常生活、工作和权益 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是我们应该且必须掌握的基本常 识。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 “懂法”,我们才能明确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 违法的、哪些权利是受保护的、哪些责任是必须承担的,从而规范行为,明白生活,理智处事,合法维权。今天就跟大家聊两个身边的法律问题:

1.离婚后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吗?

【聚焦案情】

白某和妻子房某在2004年收养了一个女儿,办理了收养手续,后来他们又生育了一个儿子。2008年,他们因感情破裂而离婚。现在白某不想同时抚养两个孩子,他只想抚养自己的亲生儿子。请问,他能不能和养女解除收养关系?

【法律解析】

每个孩子都是天使,不是动物,不是你想养就养,不想养就弃养。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在收养关系中,经济不能独立、生活仍然需要照料的未成年人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为保护这一弱势群体,法律禁止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前解除收养关系,以保护未成年被收养人的权益。本案中收养关系成立,白某与养女之间形成父女关系,在养女未成年以前,他不能只抚养亲生儿子而拒绝抚养养女,他和前妻房某都有共同抚养该养女的法定义务。如果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有关收养的法律规定,中止领养必须经有关机构批准,不得私下转让或遗弃。已经办理了领养手续,就要承担起做父母的责任,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这才是做父母该有的样子,否则就不要轻易做出收养的选择。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离婚后如何计算子女的抚育费?

【聚焦案情】                                                    

孟某和姜某于2011年结婚,2012年姜某生下一个女儿,为了照顾女儿,夫妻二人2013年在市区买下一套房子,后来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时,孟某考虑到女儿年纪尚小,主动将女儿让给姜某抚养。协议中规定,房子归姜某,姜某给孟某50万元补偿,孟某每个月给女儿生活费1500元。但是这50万元姜某一直都没有给孟某,孟某以此为由也没有给过女儿生活费。现在前妻姜某因孟某不支付女儿生活费而将其起诉至法院。请问,孩子的抚育费应如何计算?

【法律解析】

孟某不能以姜某未支付50万元补偿金为由而不履行他应尽的法定义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以及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费用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收入较低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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