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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友假冒自己抵押房产成功,登记机构是否担责?

浏览: 时间:2023-04-21 分类:律所新闻
1.直击案情小王与小邹十分要好,经常在一起喝酒聊天。某日,小邹趁小王喝醉睡熟时,将其房产证偷了出来。小邹自己


1.直击案情


小王与小邹十分要好,经常在一起喝酒聊天。某日,小邹趁小王喝醉睡熟时,将其房产证偷了出来。小邹自己做生意,因为资金周转不开,所以想先用小王的房产抵押借款。得到房产证后,小邹又找人伪造了小王的身份证和一份小王的授权委托书。随后,小邹如愿办理了抵押贷款,并向登记机构提交了相关材料,登记机构审查后为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贷款到期后,小邹未能清偿贷款,于是银行联系了小王,提出要对其房屋进行拍卖,小王由此才得知小邹用自己的房子办了抵押贷款。小王认为,除了小邹要赔偿自己的损失外,登记机构没有审查出抵押贷款的材料系伪造,是登记机构的失责,也应该赔偿自己的部分损失。那么,登记机构是否负有赔偿责任呢?


2.聚焦问题


本案例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小邹的赔偿责任,二是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


3.案情分析


1. 小邹的赔偿责任

本案例中,小邹趁好友小王睡熟时,偷窃房产证的行为是违法的,小王可以依法追诉其刑事责任。此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登记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邹利用虚假材料进行房产抵押贷款,使小王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小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

对于登记机构对物权登记错误的责任,因实行的审查制度不同而有所差异。现在主要有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两种审查制度。实质审查制度规定,登记机构对因物权的登记与现实的物权关系不符而受损害的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时只要登记的物权与现实的物权状况不符,登记机构就要承担责任。形式审查制度规定,登记机构对因登记错误而遭受损害的人仅负过失责任,只有错误是登记机构的行为造成时才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来看,我国采取的是形式审查为主、实质 审查为辅的制度。法律明确规定,如果申请人弄虚作假,而登记机构尽了审查义务的,申请人应该负赔偿责任。如果申请人弄虚作假,而登记机构没有尽到审查义务,那么登记机构也要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内部工作人员进行追偿。

本案例中,登记机构在收到办理抵押登记的材料后,应该对其认真审查,包括核验抵押人的身份信息,特别是在只有授权委托书而本人无法到场的情形,登记机构更应该谨慎,要通过其他方法(如电话)联系本人,求证有关材料的真伪。但是,本案例中的登记机构没有联系小王,更没有发现材料系伪造,为小邹办理了抵押登记。可见,登记机构并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对于小王的损失,登记机构负有赔偿责任。


4.法典在线


法典在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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