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瀛明律师事务所

Shanxi Yingming Law Firm

【律师执业技能培训】 第六期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逐条解读

浏览: 时间:2023-04-21 分类:律所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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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4日,瀛明学院第六期开讲啦!本期主题为“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逐条解读”,由本所遆志俊律师讲授。







在这次培训中,遆律师就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了逐条解读。其中,遆律师对该解释的第二十五条、三十一条作了重点阐述。其他律师也分别就各自在办案中遇到的问题及经验进行了分享与交流。大家踊跃发言,课上学习氛围浓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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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是民商法领域的一个重要部分,也是横跨《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内容。《民法典》编纂中,对物权法、担保法等的规定进行了重大调整与完善,可谓变化幅度最大的部分之一,给我们的学习带来很大挑战。因此,遆律师对担保制度的重点法条做出详细的分析和介绍,使我们对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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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于该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关于担保制度解释第三十一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再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主张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已经送达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权人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了权利。对此遆律师解读道:对一般保证,保证诉讼时效中断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且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为准,故撤诉对保证诉讼时效不生影响;而连带保证的保证诉讼时效中断,以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准,起诉后又撤诉且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此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请求已经实际达到了债务人,故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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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律师执业技能培训中,大家一同分析法条,踊跃发言,探讨自己在实务中遇到的有关担保的法律问题。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使大家受益匪浅。









                                      Thank You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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